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原告 李碩晏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法律扶助)複代理人 簡婕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洪閩雯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就以下事項具狀及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一、兩造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財產中存在有婚前財產之舉證(請具體提出證據並就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律爭點表示意見)。
二、原告主張自工作時起即自行負擔保險費之舉證。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潘英芳
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