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品祥 選任辯護人 黃淑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6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玆因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涉犯業務侵占之物與調查證據結果不同,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