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6號原告 侯至艷
侯景華
侯至鑫
侯相境 侯朝議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
黃于容 律師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葉道政
葉俊麟 被告 吳亞倫 (原名: 吳祈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逢疫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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