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耀崇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ㄧ計算之利息,暨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ㄧ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所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
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
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
到期外,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被
告於95年6月21日向訴外人友邦公司請領信用卡(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
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外,
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復因依銀行法第
47條之1修正,上開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均改按年息
15%(本件年息均依14.99%)計算。詎被告均未依約清償,
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
款項未還。嗣友邦公司於98年9月1日將該對被告之債權讓
與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
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網路公告電子畫面、消費繳息總查
、消費明細表、欠款匯整資料表、清算紀錄查詢、債權計算
說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賴敏慧
法官張瓊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