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33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周雅綺
被 告 黎光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