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23日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經本院於94年6月6日以94年度東簡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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