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2月、3月確定,且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竊盜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一罪適用舊法,其餘均適用新修正刑法,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標準,刑法第51條第5款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點第1項參照)。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自95年4月4日起,至│95年10月6日│95年10月6日│95年10月31日│95年12月5日│││同年4月10日止│││││├─────┼─────────┼─────────┼─────────┼─────────┼─────────┤│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度及案號│3652號等│2493號│2493號│2493號│2493號│├─────┼─────────┼─────────┼─────────┼─────────┼─────────┤│最後事實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彰化地院96年度易字│彰化地院96年度易字│彰化地院96年度易字│彰化地院96年度易字││法院、案號│院96年度上易字第49│第469號,96年4月10│第469號,96年4月10│第469號,96年4月10│第469號,96年4月10││及判決日期│3號,96年4月26日│日│日│日│日│├─────┼─────────┼─────────┼─────────┼─────────┼─────────┤│判決確定日│96年4月26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期││││││├─────┼─────────┼─────────┼─────────┼─────────┼─────────┤│減刑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