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自九十五年一月中旬某日起,│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止│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九十五年度斗簡字第四三三號││實├───┼─────────────┼─────────────┼─────────────┤│審│確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應減刑│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不應減刑│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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