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