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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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參陸公克、零點零貳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葉佳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0.17公克、0.18公克(106年度安保字第536號,本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71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葉佳豪於106年7月10日13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奇岩城網咖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6年12月2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6年12月22日起至
108年6月21日止,戒癮治療部分於107年10月30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07年度緩護療字第57號已履行完成結案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1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6日所出具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新竹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接受替代治療評估迴文單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辦理被告緩起訴戒癮治療結案報告書1份、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106年7月11日4時1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成德路印順橋前,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17公克、0.18公克)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幀等附卷可憑。而扣案不明物2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為:編號①、淨重0.0415公克、取樣重量0.0055公克、驗餘重量0.036公克;編號②、淨重0.0306公克、取樣重量0.0050公克、驗餘重量0.0256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該不明物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