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林再錦 關係人財團法人一貫道天臺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一貫道天臺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如法人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則祇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無庸法院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貫道天臺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前高雄縣政府(現為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2年7月6日許可設立,並於同年7月16日登記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及第7條,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7條,核屬關於組織及管理方法之增列及修正,並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然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
5條之修正,或為財團法人名稱之變更,或為法人設立宗旨、目的事業之變更,均不能認係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非須先經本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變更,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7條之修正,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之外,其餘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之修正,於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1年度法字第21號│├───┬───────┬───────┬─────┤│項目│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第1條│本基金訂名「財│本基金會訂名「│變更基金會│││團法人一貫道天│財團法人天臺勝│名稱,主管│││臺基金會」(以│供社會福利慈善│機關亦從民│││下簡稱本會)│事業基金會」(│政局轉歸社││││以下簡稱本會)│會局│├───┼───────┼───────┼─────┤│第3條│本會以發揚中華│本會以舉辦社會│基金會成立│││文化,宣揚數千│慈善福利事業為│之宗旨變更│││年來中華道統及│宗旨││││一貫道真義與宗│││││旨。倡導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俗暨推廣教育文│││││化事業,提昇人│││││的品質,並辦理│││││慈善事業增進社│││││會福祉,以利國│││││利民為目的│││├───┼───────┼───────┼─────┤│第5條│本會為達成第三│本會以辦理社會│基金會目的│││條所訂之宗旨,│福利慈善事業為│事業之變動│││依據相關法令辦│目的。辦理以下││││理下列目的事業│各項目的事業:││││:│一、關於兒童福││││一、發揚宗教仁│利事項。││││愛精神,促進國│二、關於青少年││││內外宗教交流。│福利事項。││││二、印製及發行│三、關於婦女福││││有關一貫道之各│利事項。││││種宣教書刊,淨│四、關於老人福││││化人心,倡導倫│利事項。││││理道德,匡正社│五、關於身心障││││會風氣。│礙者福利事項。││││三、興辦宗教學│六、關於各項急││││校、一貫道廟宇│難救助事項。││││、傳道場所或宗│七、關於低收入││││教紀念館及辦理│戶補助事項。││││有關宗教教化事│八、關於清寒獎││││業。│學金事項。││││四、一貫道教義│九、關於志願服││││之研究及講演等│務事項。││││與弘法有關之事│十、關於災害(││││業。│變)救助事項。││││五、宗教研習及│十一、其他有關││││電視、視訊及廣│社會福利慈善事││││播之弘法等相關│業事項。││││事業。│十二、接受主管││││六、贊助暨興辦│機關指導辦理事││││醫院、安養護理│項。││││之家及社會福利│本會全年基金孳││││慈善相關事業。│息及其他經常性││││七、贊助暨興辦│收入用於創設目││││各級學校及教育│的有關活動支出││││文化公益事業。│,不得低於百分││││八、其他與本會│之七十。││││宗旨有關之業務│││││。│││││九、辦理老人之│││││收容救助及福利│││││相關事項。│││├───┼───────┼───────┼─────┤│第7條│本會董事為無給│本會董事為無給│董事任期從│││職,任期九年,│職,任期三年,│原先每一任│││連選得連任。本│連選得連任。本│期九年變更│││會除第一屆董事│會除第一屆董事│為每一任期│││由捐助人聘任外│由捐助人聘任外│三年│││,第二屆以後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當屆│董事,則由當屆││││董事會或熱心奉│董事會遴選社會││││獻教務之信徒及│賢達、熱心社會││││社會賢達、熱心│社會人士中,以││││社會公益人士中│單記法投票方式││││,以單記法投票│選出。如在任期││││方式選出。如在│內因故出缺時,││││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候補董事遞補││││時,由候補董事│,惟其任期以補││││遞補,惟其任期│足原董事之任期││││以補足原董事之│為限。又如因故││││任期為限。又如│出缺董事名額超││││因故出缺董事名│過全部董事二分││││額超過全部董事│之一時,董事會││││二分之一時,董│須重新改選。董││││事會須重新改選│事會任期屆滿,││││。董事會任期屆│如董事長不辦理││││滿,如董事長不│改選時,得經過││││辦理改選時,得│半數董事推舉一││││經過半數董事推│人經報主管機關││││舉一人經報主管│許可,自行召開││││機關許可,自行│辦理改選。││││召開辦理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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