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 蔡佳芬 即 蔡寶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尚欠97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101年3月9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101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