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81號聲請人久玖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湘敏 代理人 郭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防潮│中國信託│105年5月15日│68,280元│DH0000000│││科技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