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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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73號聲請人 黃鈺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