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70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十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70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十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