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8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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