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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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志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朱志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聲請狀1份附於執行卷宗內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20日│102年0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01號│字第100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94號│102年度訴字第6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2月27日│103年02月27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94號│102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判決│103年03月21日│103年0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62號│字第14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