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僑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為「 許瑄蕓 」,或「僑聲事業有限公司」,或「許瑄蕓」及「僑聲事業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係「僑聲事業有限公司」,則請表明該公司目前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
三、承第一項,如係「許瑄蕓」及「僑聲事業有限公司」,則請表明該公司目前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又 許萱蕓 僅為一般保證人,請同時更正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