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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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6號
調解筆錄原告 江世勇 被告 陳育辰 被告 魏子健 被告 吳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6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1時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江世勇被告陳育辰被告魏子健被告吳正峰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江世勇被告陳育辰被告魏子健被告吳正峰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陳育辰、魏子健、吳正峰向原告表示道歉,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被告陳育辰、魏子健、吳正峰傷害罪刑事告訴,針對被告吳正峰強制罪部分,原告 願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江世勇被告陳育辰被告魏子健被告吳正峰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