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
調解筆錄原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 梁莉汶 原告 林辰光 被告 呂旻芸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1時4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曾珮筑法定代理人梁莉汶原告林辰光被告呂旻芸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曾珮筑法定代理人梁莉汶原告林辰光被告呂旻芸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辰光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辰光。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曾珮筑壹萬伍仟元,於104年6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品荃。
三、原告林辰光、曾珮筑均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曾珮筑原告法定代理人梁莉汶原告 林晨光 被告呂旻芸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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