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瑞聯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妙玲 被告 王佩玉 被告崇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