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大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天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