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峻銡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6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