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
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42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400元;如對原判決反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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