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璽 (原名: 徐秋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