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李銘璽
吳燕蘋
邱志仁
被 告 王嘉慶
王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