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漢倫 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1
           居嘉義市○○○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佳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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