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漢倫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1
居嘉義市○○○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佳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