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松貴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857元(計算式:460957+250000×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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