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如附件所示。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亦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並諭知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劉家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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