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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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怡萱
       李怡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姚繼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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