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95號
原 告 徐昀佐
訴訟代理人 歐陽政宏
上列原告與與被告 蔡樹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