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 家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育誠 即 張金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蕬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德、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42338│家維、蔣蕬│1月12日起││八三│││元│蔓││││└──┴───┴─────┴──────┴──────┴───────┘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德、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338│家維、蔣蕬│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蔓│││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家維 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金德、蔣蕬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9萬8,27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家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4萬2,33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金德、蔣蕬蔓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