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29號2選任辯護人喬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已自94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情,亦有延長羈押之裁定可證。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犯行雖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然被告所涉犯之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等罪)仍係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仍有羈押之正當性,經本院訊問後且參酌被告係在前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交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後,即再犯本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顯有重大之危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著自94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