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靖工程有限公司、乙○○、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甲○○、辛○○、戊○○、大中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280,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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