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廖偉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