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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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
,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20元,經本院於99年9月2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
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