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
肆拾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受僱人,於民國99年5月18日將
原本已安裝在訴外人杰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昇公司
)之防盜設備及主機拆回原告公司,惟原告是要求被告依杰
昇公司之移機要求,將防盜設備及主機移機至杰昇公司指定
之另一地點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臨20之6號,繼續供杰
昇公司使用,詎被告自行將防盜設備及主機全拆回原告公司
,經原告要求被告應立即將防盜設備及主機移機至杰昇公司
指定之另一地點,被告均置而未理,嗣兩造於99年5月25日
發生言語爭執,被告竟直接使用原告公司產品測試架在最上
層之110伏特交流高壓電直接接上電路輸入防盜設備主機電
路板,導致主機電路板當場起火,主機電路板起火點與產品
測試架在最上層之110伏特交流高壓電插頭都有明顯起火痕
跡,致原告受有上開主機電路板毀損之損害,是原告 爰依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賠償上開損害新臺幣(下同)21,2
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併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以㈠原告所稱之商品主機係由
眾多成品、半成品、廢品、舊品、新品、電子材料再自行加
工組裝測試完成,並非已完工之主機,上開加工均由被告完
成。㈡99年5月19日接獲杰昇公司來電,杰昇公司指稱遷移
主機事,已在進行遷移前通知原告,直至杰昇公司遷移完成
後亦未將原機拆除,至5月份為徵收期限,原位址即將進行
拆除,杰昇公司即通知原告將主機拆回,並不再負保管責任
等語,被告接獲上開通知後即回報原告,惟原告擔心自行拆
回會使杰昇公司逕行解除契約,故擬定授權書要求被告交由
杰昇公司簽名,簽名完畢後才前往原位址拆回主機。因施工
在即,原告即要求被告於同年5月27日上午至杰昇公司將主
機帶回進行系統升級,並同時測試所有設備確保設備正常,
被告並應原告指示將商品定位準備升級,卻因主機板燒毀無
法升級,嗣被告依原告指示修復,經更換多樣零件亦無法修
復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毀損系爭主機,而系爭主機電路板係由
第三人 范寒柏 製作,製作費用為21,240元等情,有彰化銀行
士林分行匯款予受款人范寒柏匯款單1紙及照片1幀在卷可稽
。又被告自承其於原告公司之工作內容包含將成品、半成品
、廢品、舊品、新品及電子材料自行加工組裝並需進行測試
,測試完成後仍須進行檢測,並就其於99年5月25日上午進
行系爭主機之系統升級,系爭主機竟燒毀而無法升級乙節不
爭執。經查,被告固抗辯係依照原告之指示進行系爭主機之
測試,惟被告既負責主機測試,自應知悉電子測試應以12伏
特之電流,詎被告逕以一般家用之110伏特之電流進行測試
而致系爭主機燒毀,則被告就系爭主機之毀損顯然具有過失
,被告上揭所辯,顯無足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被告既故意毀損原告系爭主機,致原告受有損害,故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主機電路板製作費用21,240元,自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
,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惟被告 陳明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元,
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由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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