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高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高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高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魏高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3年7月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說明,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魏高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6日下午3、│102年10月27日上午11、│││4時許│1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0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0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8號│103年度訴字第155號、││實│││第169號││審├───┼───────────┼───────────┤││判決│102年10月7日│103年4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8號│103年度訴字第155號、││決│││第169號││├───┼───────────┼───────────┤││確定判│102年10月28日│103年4月16日│││決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第35號│1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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