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廖宜常 (即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廖宜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並提出清算申報備查函影本、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及損益表在案、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金東鋒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02年3月21日股東會議事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70號聲報清算人及101年度司司字第320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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