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3號聲請人 吳文琛 上列聲請人吳文琛因與相對人 吳相義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文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本票裁定,欲自提示日起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提示日」係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相義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