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81號聲請人 王瑩繡 上列聲請人王瑩繡因與債務人 邱素卿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瑩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三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邱素卿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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