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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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正判決主文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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