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崔淑琴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 鄭秉筠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260元後(100年9月28日收據見本院卷第6頁背面),尚應補繳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