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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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65號聲請人源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著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NTARSI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
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2年1月7日」或「民國102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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