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行執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於102年4月18日具狀請求執行相對人歸還GS-7693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及請求執行損害賠償新臺幣10億元之強制執行事件:
一、經查未據聲請人提出執行名義及繳納執行費用,茲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本件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正本)(二)繳納請求執行相對人歸發還GS-7693號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所應繳納之執行費3000元,及執行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億元所應繳納之執行費80萬元(以10億元乘以千分之八為計),合計應繳納執行費80萬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至於聲請人本件提出聲請,就其狀載主旨事項所表明本庭原102年度執字第9號裁定,經查係已駁回聲請人前聲請執行之聲請,而經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抗告中;聲請人本件於102年4月18日再具狀請求執行相對人歸還GS-7693號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及請求執行損害賠償新臺幣10億元之強制執行事件,爰由本院依上開聲請事項,分案本件102年度行執字第4號受理,特並敘明,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上開補正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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