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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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債權人 梁文泓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號
13樓之3送達代收人 李奕葶 住桃園市○○路○○○號10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勇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李勇志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