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文股被告梁奕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奕淼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奕淼與告訴人 梁漢隆 為同 宗親 戚,自民國100年10月起,開始有派下權訴訟之紛爭。緣其等 梁氏 宗族位於彰化縣○○鄉○○街○○○號之「祭祀公業梅鏡堂」公廳,原本懸掛有清朝道光年間之 文魁 匾額。惟於72年間,上開文魁匾額遺失,經過一段時間後,始改懸掛 梁滄鈴 請人復刻之文魁匾額。告訴人之子 梁朝欽 於99年間,再將復刻版之文魁匾額予以重製,並在梁朝欽住處懸掛重製之文魁匾額。然自從上開派下權訴訟開始後,告訴人即聽聞宗親間有人不實傳述、指摘係伊偷竊上開遺失之文魁匾額。告訴人為破除流言,維護名譽,乃利用100年11月7日召開之宗親會議,經由會議主席即被告之父 梁木川 公開宣布上開有關告訴人偷竊文魁匾額之傳聞純屬誤會,建請宗親勿再以訛傳訛;告訴人復在上開公廳外,黏貼聲明書,嚴正表明上開偷竊文魁匾額之言論與事實不符。而被告亦參與前開宗親會議,明知告訴人早已公開澄清上開竊盜傳聞係屬不實。不料,被告明知上開竊盜傳聞有誤,卻仍意圖散布於眾,於102年2月17日,在上開公廳前廣場,對其召集前來開會之特定多數梁氏宗親,公開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談話,依舊不實指摘及傳述告訴人竊取上開遺失之文魁匾額,並予以侵權重製,藉此抹黑告訴人及煽動與會之梁氏宗親對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稽。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再誹謗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客觀上不至於影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即不能繩之以誹謗罪。又刑法第312條第2項之誹謗死者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即必須死者之遺族提出告訴,始得據以追訴、處罰,核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妨害名譽罪嫌,無非以告訴人梁漢隆之指訴、告訴人名義之100年11月7日聲明書、同日宗親會議照片2張及錄音光碟及附件之錄音譯文等證據,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梁奕淼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向特定多數之梁氏宗親,公開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談話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被告係於上揭時、地與宗親討論匾額之事是否提出告訴,並無誹謗之故意;被告係聽聞梁世顯有關梁滄鈴在台中梁朝欽家看到文魁匾額掉眼淚之事,自然不可能是無中生有,且在場宗親無人表示不知此事,告訴人特別在公廳外,黏貼聲明書等情形,加上文魁匾確實失竊,無人表示梁朝欽99年才居住在臺中,被告才有相當理由相信此傳言可能為真;被告當時言論的真意是不知道傳言(即有人說那塊匾額是被他們拿去)的真假,因此才欲就臨摹部分與宗親討論,否則怎麼會一再提及臨摹?檢察官已被告受過完整法律教育,不可能不知竊盜罪追訴期間及著作權存續期間等規定,認為被告主觀充斥惡意,然追訴權時效之有無及著作權存續期間,並非提出告訴之要件,法律未以時效或存續期間已過限制人民的告訴權,何以能以被告欲以時效或存續期間已過之事件提出告訴,就認為被告主觀是出於惡意?縱然被告有說「黑白弄」、「胡亂搞」等語詞,仍屬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批評內容若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係在合理評論之範疇等語。
四、經查,
(一)揆諸附件被告所發表言論,被告一開始即明言:「我有一個臨時動議」,並表示:「有人在說喔,說漢隆他們家有一塊匾額,文魁匾額有沒有,我們這一塊,那我們先不管這塊匾額是真或假,但是我是在想啦!就算那塊是假的,難道我們就同意放在他們家嗎?」「因為那塊財產不是他們家的,是公家的!就算是去臨摹也是公的,我們要不要順便告下去,侵權!侵權啊!是啊!有版權問題啊!」等語,是被告所發表附件之言論,目的在慫恿梁氏宗親對告訴人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訴訟甚明。
(二)又被告於附件言論中所稱:「我們這塊文魁匾其實是第四房外中的,不是放在我們這邊,外中公館的人都在懷念說是被 金環 拿回來!被金環拿回來的!」等語,被告自承:我們有一個宗親是第四房,是住在福興,我去訪問他們時,有人跟我講那塊匾額原本掛在福興鄉,被 梁金環 拿回來掛在我們公廳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背面),而證人即被告訪查對象之 梁山林 亦證稱:我們祖先有人當舉人,…我們祖先來臺灣共有六房,匾額應該是我們這一房的,但是我們都沒有看過,我們只是聽人家提過,有人懷疑金環比較識字,可能是他拿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而梁金環為告訴人代理人梁朝欽之祖父乙節(即告訴人之父),亦為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02頁),是上開言論應係被告認為文魁匾額係梁氏第四房子孫所有,然為告訴人之父梁金環所取走之意。
(三)承上,被告主觀上既認文魁匾額係梁金環取走,當無可能認為告訴人再有竊取文魁匾額之行為,且揆諸被告係慫恿宗親提起違反著作權法之訴訟,而非竊盜訴訟,已如前(一)所述。是附件言論中「有人說那塊匾額是被他們拿去,而我們不知道。」應係指梁金環取走文魁匾額,而由告訴人懸掛在家(應係懸掛告訴代理人家中,見下述)乙事。而「藏起來了藏起來了!已經藏起來了!他不會被你看到。」應係前此有不知名之宗親質疑:「怕舊的那塊拿去藏換一塊新的。」而主張:「去鑑定!可以去鑑定!」被告因而回應「(真的匾額)藏起來了」,純係被告推測之詞。另「結果他們去把那一塊拿來,拿來掛!跟人家掛一掛,再來臨摹。」部分,應僅係重申梁金環取走文魁匾額,由告訴人予以臨摹、懸掛之看法。從而,公訴意旨以為被告不實指摘及傳述告訴人竊取文魁匾額,應屬誤會。
(四)被告附件之言論係指控告訴人臨摹文魁匾額,並懸掛在家中,已在在說明如上。而文魁匾額實際上係由告訴代理人臨摹,並懸掛在台中家中乙情,為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被告亦不爭執,是被告所指告訴人臨摹、懸掛,與事實稍有出入,應予說明。而依著作權法第30至35條、第42條前段、第43條等規定,告訴人就文魁匾額本有重製權,告訴人為梁氏 宗親之 一員,又係祭祀公業梅鏡堂之管理人,縱有被告所指之臨摹、懸掛行為,在社會通念上並無不妥,難認對其名譽有何損害,再如認有所不當,告訴人亦僅需徵得其他梁氏宗親之同意,或逕行將之取下即可,亦難認被告於發表言論之初,有何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五)被告固為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然被告僅84至86年擔任律師助理及代書助理,現則為安養院負責人乙情,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7頁背面),是被告並非長期浸淫於法律領域之人。又著作權法本屬高度專業性之法律,若非刻意鑽研,實難僅憑社會經驗理解。是自不能因被告為法律系所畢業,即推認被告對文魁匾額並無著作財產權乙事全然理解,甚至因此認被告慫恿宗親起訴,乃刻意構陷告訴人,主觀上充斥惡意。至被告雖有「黑白弄」、「胡亂搞」等言詞,含有做事不按章法、不顧人情義理之意,然觀之前後言,應係針對臨摹文魁匾額乙事之評論,縱令被批評者即告訴人不快,然仍非屬誹謗行為,附此敘明。
(六)至被告指摘或傳述「梁金環取走文魁匾額」乙節,梁金環已於三十幾年前亡故,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1紙在卷可佐,而告訴人並未提起誹謗死者之告訴,檢察官亦未起訴,此部分自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又本件既無損害告訴人名譽之事,則被告就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已盡其查證義務,已無關連,爰均不一一詳論,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關於被告涉犯誹謗罪嫌之證據,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件(錄音譯文):
梁奕淼:我有一個臨時動議。
某宗親:那個也沒什麼沒什麼。
梁奕淼:我有一個臨時動議,我有一個臨時動議。這個,過去我
們都知道,有人在說喔,說漢隆他們家有一塊匾額,文魁匾額有沒有,我們這一塊,那我們先不管這塊匾額是真或假,但是我是在想啦!就算那塊是假的,難道我們就同意放在他們家嗎?如果是我,我一定不同意啦!那是我們公的東西,怎可立在他家對不對,那是公的財產ㄟ。
某宗親:在他們家嗎? 梁亦淼 :他說他模仿的啊,他模仿的啊,臨摹的。
(宗親之喧譁吵雜聲……)梁奕淼:有人說那塊匾額是被他們拿去,有人說那塊匾額是被他們拿去,而我們不知道。
某宗親:我跟你講,你現在要查不可能。
梁奕淼:不是!不是!我不是要查。我是說現在既然要提告刑事
就把這條加入。因為那塊財產不是他們家的,是公家的!就算是去臨摹也是公的,我們要不要順便告下去,侵權!侵權啊!是啊!有版權問題啊! 梁志豐 :你如果沒跟他說這樣情形,他們會說我是他派下,我可
以COPY!我也沒差啊!梁奕淼:像我就不敢去COPY,我們就不敢去COPY啊!隨便說要CO
PY就來去COPY我們就不敢,但他們就敢啊!某宗親:怕舊的那塊拿去藏換一塊新的。
梁奕淼:那沒關係!沒關係!我們現在是要告他侵權!我們現在
是要告他侵權!(宗親之喧譁吵雜聲……)梁奕淼:那個沒關係啦!我們是要告他侵權啦!我們如告他法院
就會調問,會調問。有可能會去搜索我們不知道,有可能會去跟他搜索啦也不一定。
某宗親:去鑑定!可以去鑑定!梁奕淼:藏起來了藏起來了!已經藏起來了!他不會被你看到。
梁森錦 :以前被他拿去,聰明的人一定把它換過來,不可能還掛在那邊,到時候給你們抓到把柄。
梁奕淼:有沒有人知道他們臺中家的地址,要跟法官及檢察官講,叫他們去搜索啊。
某宗親:……網路查就知道。
梁奕淼:網路查就知道,喔這樣喔!那他那網站要給人嗎?某宗親:……會啦!會啦!怎麼不會。
梁奕淼:拿出來啊!要拿出來啊!不可隨便黑白弄啊!我講個事
情給大家聽!我講個事情給你們聽啦!我們這塊文魁匾其實是第四房外中的,不是放在我們這邊,外中公館的人都在懷念說是被金環拿回來!被金環拿回來的!(中間有部分對話與本案較無關,予以省略)梁奕淼:沒有啦!伯啊!我們不是要去爭議是第六房的,我講給
你聽,我們現在是,那塊是我們公的,對不對!(宗親之吵雜聲……) 梁斁蓋 :我們高興他才可以拷。
梁奕淼:對!對!對!怎可隨他去胡亂搞!高興胡亂搞就去胡亂
搞!梁斁蓋:古時候又沒有註冊!梁奕淼:不要緊!不要緊!不要緊!不要緊!梁志豐:那個是你黑白註冊!梁奕淼:是啊!那個有寫,不要註冊。
(宗親之吵雜聲……)梁奕淼:好啦這我們再研究看看,再研究看看,如果要跟他拿資
料,就跟他拿資料,不過那一塊所有權是不是我們的還有爭議。
梁義崑 :不管是不是我們的,也不可以把人家拿去。
梁奕淼:也可以算,也可以算,對!對!對!我現在就是在怕這個。
某宗親:那個要第四房的後嗣才有。
梁奕淼:而且要 梁濟時 的後代才有辦法,要梁濟時的後代才有,
我們就沒有。結果他們去把那一塊拿來,拿來掛!跟人家掛一掛,再來臨摹。
梁世煌 :這樣告刑事就對了!梁森錦:三元!那張簽名,之前簽名那張單子,在你那邊嗎? 梁三元 :是啊!(結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