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零陸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零陸拾壹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萬五千零一元││├─────────────┼─────────────┼──────────┤│郵票費用│四百十三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四萬六千零六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