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秋榮因毒品、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簡字第633號、98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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