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被 告 黃夢嫙 即 何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盈淳